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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张政办字[2017]4号),按照省里统一安排部署并结合我县实际,需进一步提高城镇低保补助水平。城镇低保年人均补助水平由3480元(290元/月)提高到3600元(300元/月),我县的人均补差为每人每月9元,新标准从2017年1月执行。
今后我县要加强低保对象管理服务,定期跟踪低保家庭变化情况,形成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对不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予以清退;对因年老、身患重病、重度残疾等因素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新返贫且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范围。